離開前的最後操心,離開後的最後關心,遺囑如何寫,差很多!-台中遺產訴訟律師

離開前的最後操心,離開後的最後關心,遺囑如何寫,差很多!

 

接受民眾法律諮詢中,最常見的法律問題,如何將財產留給子女或留給特定的人。

常見方式主要可以透過每年贈與免稅額的範圍內,分次贈與給子女或特定人;抑或透過遺囑的方式,規劃遺產的處分。

本次主要就遺囑為介紹說明,我國遺囑需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,始具有遺囑的效力,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,則將不具有遺囑的效力;

1.遺囑種類:(1)自書遺囑;(2)公證遺囑;(3)密封遺囑;(4)代筆遺囑;(5)口授遺囑;

2.誰可以寫遺囑:16歲以上且意識清晰及具有表達能力的人!!

3.遺囑標的:不違反繼承人特留分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!!

4.遺囑效力:遺囑自本人死亡時發生效力;

 

5.遺囑撤回:

(1)本人得隨時以遺囑方式撤回一部或全部的遺囑;
(2)兩份遺囑前後牴觸者,牴觸部分,前遺囑該部分撤回;

(3)本人嗣後行為與遺囑牴觸,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;

(4)本人銷毀、塗銷遺囑或記載廢棄,該遺囑視為撤回;

 

6.不得擔任見證人:

(1)未成年人;

(2)受監護、輔助宣告的人;

(3)繼承人、繼承人配偶、繼承人直系血親;

(4)受遺贈人、受遺贈人配偶、受遺贈人直系血親;

(5)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
 

溫醒小提醒:

1.無意識或16歲以下不得為遺囑;

2.以遺囑贈與財產予第三人,第三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,該遺贈不生效力;換言之,第三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該遺贈的財產;

3.有封緘之遺囑,應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,且開視應製作紀錄及同行人簽名;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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