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經公證並載明「逕受強制執行」,房客違約房東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?-台中律師推薦

租約經公證並載明「逕受強制執行」,房客違約房東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?

 

不見得。

 

公證法第13條第1項:「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二、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三、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四、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」

 

所以,只有在期限屆滿時候的返還,才有經公證後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。

 

因此,關於租客積欠租金、違法轉租等情形,房東終止契約後,不在公證書所記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範圍內,如雙方無法協議,房東仍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勝訴後才能行強制執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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