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確定後得否停止執行?-刑事訴訟律師/台中刑事訴訟律師/西區刑事訴訟律師

刑事判決確定後得否停止執行?

 

刑事判決確定後,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,如何停止執行?

 

刑事案件判刑確定後,就要入監執行。被告在收受確定判決之後,過段時間就會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,除非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,不然到案報到後都要入監執行。

如有停止執行之原因,應以書狀敘明原因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後,向檢察官提出聲請,由檢察官以書面裁定准許或駁回。

 

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:「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依檢察官之指揮,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,停止執行」:一、心神喪失者。二、懷胎五月以上者。三、生產未滿二月者。四、現罹疾病,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。

 

刑事訴訟法第430條:「聲請再審,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。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,得命停止。」

刑事訴訟法第435條:「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,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。為前項裁定後,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。」

 

法務部(77)檢(二)字第0840號

 

法律問題:

某甲經二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確定,全部卷宗並已發交原第一審法院檢察處執行某甲八個月有期徒刑。某甲仍然不服具狀再向判決之原二審法院聲請再審,並檢附副本向辦理執行之一審法院檢察處聲請停止執行,如一審法院執行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有理由,是否得命停止執行?

 

討論意見:

甲說: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:『聲請再審,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。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,得命停止。』該條既係規定於再審一章中,所謂『管轄法院之檢察官』自係指管轄再審法院之檢察官,因而第一審法院檢察處執行檢察官不得逕命停止執行。

 

乙說:既已判決確定到達執行階段,所謂『管轄法院之檢察官』自應指管轄執行法院之檢察官。且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者,大多係欲藉再審程序以圖延滯刑罰執行,如解為管轄再審法院之檢察官,則所有對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執行之案件,勢必均須送請二審法院檢察處就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准駁之認定,非僅徒增公文往返之困擾,並耽誤刑罰之執行。如停止執行之聲請確有理由,由執行檢察官逕命停止執行,程序上亦較便捷。

 

結論: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所稱之『管轄法院檢察官』係指裁定再審之法院檢察官而言,故依法理宜採甲說,惟就實務上則以乙說較切實際。臺高檢研究意見:採甲說。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: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。

 

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

聲請非常上訴,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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