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售屋停車位有大小有規定,瑕疵如何認定?-律師事務所/台中律師事務所/西區律師事

預售屋停車位大小有規定,瑕疵如何認定?

 

現代都市寸土寸金,停車位更常常是一位難求,重要性實不亞於房屋本身。購買預售屋時,沒辦法先看到停車位的樣子,平面圖也多半看不懂,車位只記得編號,但是常常在交屋後發現不好停甚至沒辦法停,此種情形多半是因為車位面積有短少,此時如何主張瑕疵及保障權利就顯得相當重要。

 

首先,依照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》第60條之規定,每輛停車位為寬2.5公尺,長5.58公尺。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,停車位長度為6公尺。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公尺,長12點4公尺。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,其五分之一車位數,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公分。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,不得寬減,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。其他如機械停車位、汽車昇降機、汽車車道(坡道)、是否應為雙車道寬度,也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。因此,停車位大小即可以增減的公差範圍,法規都有明文規定,並非建商可以隨意規劃商品。

 

其次,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(110年1月4日)中,也都有將停車位性質、位置、型式、編號、規格等事項,明定應在契約內載明。例如:

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■法定停車位□自行增設停車空間□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□地上□地面□地下第1層■平面式□機械式,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32號之停車空間計1位,該停車位□有■無獨立權狀,其車位規格為長5公尺,寬2.5公尺。」倘未明定,可在議約時要求建商應在契約上註明規格,避免只註明車位編號,以免將來發生爭議。

 

另外應注意的是,原先在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有規定「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、寬未逾五公分、高未逾五公分,視為符合規格」,如此「容許誤差」的規定目前已經修正刪除,因此將來建商已不得,長575公分、寬225公分俗稱「小車位」的預售商品,修法後已新推出的預售屋已不應再出現。

 

最後,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,如只著眼在房屋商品本身的條件,疏未注意停車位商品的規格,如果交屋後停車位面積有短少,消費者得依照《民法》關於買賣契約中「瑕疵擔保」、「債務不履行」的規定,就短缺的部分向建商請求減少價金,所以當預售屋交屋後,別只顧著對房屋本身進行驗屋,停車位的尺寸也記得一併丈量,看是否有符合約定或有短少的情形,從速檢查後儘快主張權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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