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強制執行要錢嗎?執行費是多少?-法律事務所/台中法律事務所/西區法律事務所
聲請強制執行要錢嗎?執行費是多少?
聲請強制執行要向執行處繳納執行費,但到底是繳千分之7還是千分之8?
首先,法規的依據如下:
強制執行法第28-2條:「民事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,000元者,免徵執行費;新臺幣5,000元以上者,每百元收7角,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,以百元計算。」
強制執行法第30-1條:「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」
民事訴訟法第77-27條:「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,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,擬定額數,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。但其加徵之額數,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。」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:「強制執行,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5,000元以上者,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,加徵七分之一。」
因此,聲請強制執行要向執行處繳納千分之8的執行費,才能儘快開啟執行程序,確保債權的實現。
結論,聲請強制執行,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,000元的話,是不用繳執行費的。超過5,000元,則要按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,計算千分之8的執行費。例如︰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,執行債權金額350萬,則須繳納28,000元整的執行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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